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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 9 省区人才服务合作协议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精神,泛珠三角九省区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 2004 年 7 月 23 日的 “ 泛珠三角人才服务合作会议 ” 商定,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围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在“ 9+2” 区域范围内,不 断加强各省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各地的比较优势资源,努力做好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使用以及智力交流等相关工作,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合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优势互补原则;
  (三)资源共享原则;
  (四)互利互惠原则。
  三、合作方式及内容
  (一)建立区域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暂由 9 省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组成,随后将邀香港、澳门参与,每年轮流在各省区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省区人才服务情况,商定合作事项。轮值省区应为联席会议提供相关服务。

  (二)构建区域人才网络合作平台。在各合作方人才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立“泛珠三角区域人才服务合作”统一标识,共同组织网上招聘会或者发布信息,推进区域人才资源共享。

  (三)定期组织区域人才智力交流会。定期向合作方提供人才信息,协助解决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需求困难;定期举办面向区域的大型人才交流会,其他合作方组织一定数量单位参会。主办方提供优惠服务。
  (四)建立培训合作机制,开展人才培训业务。根据个性优势建立合作区域内的培训业务互动,共同创立培训品牌。

  (五)建立人事代理互助制度。为到合作区域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相关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服务。
  (六)开辟区域人才服务合作论坛。根据合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合作内容的学术论坛,提出合作新思路,研究合作新对策,推动区域人才服务合作不断向深层次发展。

  (七)建立合作动态调整机制。各省区可结合本地特点,适时提出议题或项目,经协商同意,共同组织落实。一经商定的合作项目,各合作单位均应积极配合,努力创造条件促使合作成功。协助解决合作方所在地人才流动中的人才劳务纠纷。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同意,可签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九份,各合作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各单位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

 

  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代表签字: 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代表签字:

  广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表签字: 贵州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表签字: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代表签字: 湖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表签字: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代表签字: 江西省人才流动中心代表签字:

  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代表签字: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