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泛珠三角九省区(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人才服务合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精神,由泛珠三角九省区人事厅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自愿组成的人才服务合作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坚持自愿参与、市场主导、优势互补、互惠共享的原则,以目标一致、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人才服务合作的顺利推进,努力提高泛珠三角区域人才资源开发的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英文译名是:PAN-PRD HUMAN RESOURCES SERVICES COOPERATION JOINT
CONFERENCE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泛珠三角九省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区域九省区人才服务机构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轮流承办,每次会议期间,同时举办“泛珠三角区域人力资源合作与发展论坛”、“泛珠三角区域大型人才交流会暨网上人才交流会”。联席会议设执行主席一名,由承办当次联席会议的省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联席会议的领导工作。任期从当次联席会议开幕起至下次联席会议开幕前止。每次联席会议闭幕前,确定下次联席会议的承办单位及执行主席。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由各省区人才服务机构指定的联络员联合组成,办事机构设在承办当次联席会议的省区人才服务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联席会议执行主席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每次联席会议闭幕前,确定下次联席会议的秘书长。
秘书处的职责是:负责区域合作有关事宜的日常联络工作;收集整理区域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协助执行主席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收集、汇总各省区提交的意见、建议,拟定年度会商、交流、研讨计划和当次联席会议会务筹备工作;负责其它日常具体事务和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下设人才工作区域合作项目小组,并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委任,任期至合作项目完成止。工作小组的机构组建、人员选择和活动计划等事项,由组长、副组长研究决定并负责落实。工作小组每季度向秘书处通报项目的进度和成果。
第八条 为加强区域合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联席会议下设人才工作区域合作发展研究小组,并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委任,任期2年,任期届满后由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并作出委任决定。其有关内部机构组建和工作人员选配等事项,由组长、副组长研究决定。发展研究小组独立活动,接受秘书处的协调和监督,每年度向联席会议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三章 内容和任务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内容是:通报各省区人才服务工作情况、人才开发和发展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通报区域合作项目进展情况;研讨已确定的合作主题及当前人才服务工作重大议题;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联席会议有关事项。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人才服务工作区域合作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各方落实区域合作项目,签署区域人才服务合作的总体或单项协议。
二、建立人才服务区域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营造和谐的人才服务环境。
(一)人才政策协调。各方在制定有关人才流动政策、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培训政策时,加强沟通与协调,统筹调研成果、工作经验等各方资源;出台重大人才政策或处理重要人才问题,可征询各方意见;制定出台有关政策,及时相互通报,共同营造和谐的人才政策环境。
(二)人才市场共营。统一本区域内人才市场准入标准,消除地区障碍,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高人才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人才市场的交流与合作,联手进行区域性人才市场监管,构建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人才市场环境,为实现人才资源的跨区域配置创造条件。
(三)人才资源共享。加强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主,涵盖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联系,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跨省区从事咨询、讲学、兼职、科研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高新企业等服务,实现本区域内人才智力资源共享;建立一方引进、多地使用的国外智力资源引进协作机制,积极交换引进专家的资料信息,逐步实现国外专家资源和引智成果共享。
(四)人才信息互通。建立人才信息互通发布机制,实现区域内人才信息网站互联、人才信息数据库共享,充分发挥《人才信息报》作为本区域内人才信息资讯发布公共平台的作用。
(五)人才服务互补。通过互设分支机构、互为代理的方式,开展人才招聘、信息咨询、人事代理、人才培训、业绩档案、诚信认定、人才智力输出、创业项目中介等异地服务,实现各省区间人才服务工作的优势集成与互补,构建统一、共通、互惠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框架体系。
(六)人才资格互认。在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和基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合作开展区域内紧缺和急需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实现本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互认。
三、组织开展人才服务区域合作发展研究,探索新型的区域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容,协调推进区域合作发展。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联席会议相关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联席会议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席会议的章程;
二、执行联席会议的决议;
三、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开会期间的会务费用,由承办方负责解决。各方参会所需的差旅费,由参会方自行解决。
秘书处日常运作所需的办公经费,由秘书长所在单位解决。其余各方参与秘书处运作所需的办公经费,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区域合作项目小组和发展研究小组日常运作所需办公经费,由组长所在单位负责解决。需要集中开会的,会务费用由会议承办方解决,差旅费由参会方自行解决;外出调研费用,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秘书处提出草案,交联席会议讨论,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席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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