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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出台教师到农村支教政策

发布于:2008-11-17 8:53:24 已被阅读: 次                       信息录入人员:川南人才网


     为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步伐,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逐步实现教育公平,纳溪区人事局、教育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区教育实际,出台了《关于建立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支教对象范围:在城区教育单位工作以来,无一年以上乡镇学校工作经历的男教师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应支教;在镇教育单位工作以来,无一年以上村小(含原完小)学校工作经历的男教师50周岁以下、女教师45周岁以下应支教。对中学教师如在原完小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支教对象。
   
二、支教时间和形式:支教时间为1—2年;形式上采取城区教育单位教师到镇学校支教,镇小学教师到村小(不含原完小校点)支教;镇中学教师到镇中心小学校点以外的其他学校支教;选派中小学教师到凉山州会东县支教。
   
三、奖惩措施:支教与评优选先、城区考调和职务晋升等挂钩。
   
凡属支教对象的教师,从2008年秋期起,必须要有一年以上支教经历,才能参加各种评优选先以及城区补充教师考调;从2009年秋期起,必须要有一年以上支教经历,才能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今年已具有一年以上支教经历的教师,评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优先。现无一年以上支教经历的教师,符合今年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经本人书面承诺在2011年底前完成支教任务的,可推荐晋升;支教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保留在原单位,年度考核由原单位和所在支教学校共同进行,并可视其情况对支教教师给予一定补助、奖励;把各单位支教工作完成情况列入教育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城乡教师考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年度考核、领导干部提拔任免评优选先等方面的加分项目、必要条件和参考内容之一;对支教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未完成支教任务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且当年不能评优(含年度考核)选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服从单位安排支教的教师,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三年内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逆向调动,不能参加各种评优选先,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并列入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和同职务低档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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