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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主要就业渠道

发布于:2008-11-18 16:02:10 已被阅读: 次                       信息录入人员:攀西人才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思想

    以攀枝花市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为攀枝花生源、攀枝花学院和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开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积极促进攀枝花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市级见习基地建立条件、申报程序和主要职责

    (一)建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声誉。

    2、具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见习的积极性;具有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

    3、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按规定承担见习人员见习期间部分基本生活费;能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管理。

    (二)申报程序

    1、具备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可填写《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或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专业和时间要求;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情况说明;见习基地及见习毕业生的管理办法。

    2、经审核合格的单位,成为见习基地并由市人事局授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3、见习基地挂牌期间,不再具备见习基地条件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三)主要职责

    1、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国家、省市有关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见习基地各项工作。

    2、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岗位和时间,明确见习要求,指定培训师资。

    3、负责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岗位培训、专业知识传授和上岗实践等。

    4、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考核,选择确定拟聘人员(市属事业单位按相关政策确定拟聘人员)。

    5、见习期满,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考核,填写《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为用人单位聘用见习毕业生提供依据。

    6、根据见习毕业生基地的专业设置,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见习毕业生的招收范围、原则和主要程序

    市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见习。凡属攀枝花生源、攀枝花学院和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报。见习基地在组织招收工作中,要坚持特困生优先、专业岗位对口、双向选择与择优安排、一次见习的原则。招收安排见习毕业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见习基地人员需求情况,编制见习基地见习计划,明确各见习基地见习岗位数量、专业要求、见习时间、相关待遇和招收安排的方式方法等,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二)根据报名情况收集、整理拟参加见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审核拟参加见习人员的资格条件。

    (三)安排“双选会”,组织各见习基地和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供需”见面,拟定见习人员名单。

    (四)对拟定见习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见习基地签订《攀枝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四、见习毕业生基本生活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进入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见习基地每人每月补贴不低于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财政补贴的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确认、管理、考核;负责年度见习毕业生招收计划、招收方案的审定与发布。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进入市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资格的审核; 负责组织市级见习基地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负责市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相关经费的管理、审核与发放;负责市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跟踪管理。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攀办发[200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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