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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工龄计算及保险政策

发布于:2011-11-28 17:06:15 已被阅读: 次                       信息录入人员:南充人才网


川委办〔2005〕34号规定: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川委办[2007]24号规定: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干部,研究生每月补助1500元、本科生每月补助1100元、专科生每月补助900元(民族地区分别增加200元)。任职1年且考核合格的,每人每年增发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照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标准执行。
 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在年初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省财政将选聘大学生到村(社区)任职所需经费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并加大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办公、住宿等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解决。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的大学生干部,考录为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聘任期计算工龄。
川人发[2007]16号规定:参加“三支一扶”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50%。
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志愿者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由组织实施招募工作的相关“三支一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办理,经费按项目计划由同级财政保证。
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服务期满,被艰苦边远地区县以及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国家机关录用或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川组通[2007]37号规定:对签订了《四川省“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志愿服务协议书》的志愿者,在民族地区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地区服务的,服务期间每月发给1200元的生活补助;在其他地区服务的,服务期间每月发给800元的生活补助。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并由市(州)民政局到保险机构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规定:服务西部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68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370元,五类区640元,六类区95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适当生活补贴。
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
志愿者体检费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教师[2006]2号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信息来源:南充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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