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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非直辖市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发布于:2011-6-7 9:24:28 已被阅读: 次                       信息录入人员:信息部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通知规定,为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

  【措施1】

  自主创业将享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措施2】

  偏远地区工作可提前转正

  按照通知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可提前转正。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此外,通知还要求采取措施,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 相关新闻

  省级以上新录公务员须2年基层经验

  按照通知规定,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户口档案等方面的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

  通知要求,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信息来源:http://www.gdr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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